消费者在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处投保了医疗险。然则,在消费者患病后,双方因赔偿难题产生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
当前,裁判文书网推出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将华夏人寿一分企业和投保消费者之中的赔偿纠纷推出于众。
依据判决书,2017年5月,张某在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处投保了一款医疗险。该款医疗险的保障金额为60万元,保费713元,保障期限为1年,到期后自动扣费续保。
2019年10月,张某又在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处投保了一款百万医疗险产物,该款产物的保额为205万元,保费568元,保障时期也为1年。
购置的百万医疗险产物到期后,张某又于2020年10月续保,并缴纳保费892元。
2021年2月,张某不幸患病,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被诊断为甲状旁腺瘤,发生医疗费约2.27万元。
后张某向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申请赔偿,但对方在2022年4月份以未向其“及时告知”(2020年2月起重症尿毒症肾透析)为由,与张某破除了保障协议。
无助以下,张某将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告上法庭,请求理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耗合计2.71万元(此中医疗费为2.27万元)。
关于张某的诉求,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称,张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没有实是和法律根据。本案是保障纠纷,保障企业非是侵权人,其主张的护理费、误工、交通费等没有办法没有据。
此外,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还显示,张某在2020年10月投保下一年度新保障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而破除了与其的保障协议,保障企业没有义务承受张某诉求的保障金。
法院审理以为,对于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辩称的张某未向其“及时告知”已和张某破除协议,因张某于2017年5月、2019年10月和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签定两份保障协议,且于2020年10月自动续保,故张某就诊时期,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理应知晓,对此辩解法院不扶持。
同一时间,法院进一步显示,双方依法成立的保障协议遭到法律庇护。在保障期限内,张某确诊为甲状旁腺瘤,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应承受理赔责任。张某请求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给付医疗费2.27万元,因协议约定免赔额1万元,故扶持赔付1.2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华夏人寿辽宁省分企业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张某保障赔偿款约1.27万元。驳回张某的其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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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