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信息,华夏银保监会石河子看管分局行政惩罚消息公布表显现,华夏国民财产保障股份局限企业石河子市分企业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业务场地举止,被石河子看管分局罚款5万元。相干责任人伍新明被警告并惩罚款2万元。
原文如是:
华夏银保监会石河子看管分局行政惩罚打算书(石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石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当事人:华夏国民财产保障股份局限企业石河子市分企业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一小区198号
法定代表人:伍新明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等相关划定,石河子银保监分局对华夏国民财产保障股份局限企业石河子市分企业(之下简单称呼你分企业)涉嫌犯法违纪举止发展了立案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企业告知了作外出政惩罚的实是、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企业未提议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企业存留着之下犯法举止: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业务场地举止
人保财险石河子市分企业所属的一三三团营销效劳部、一四四团营销效劳部原业务场地租借协议到期以后,在未得到看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概况下,擅自变更业务场地。
上述实是,有租借协议复制印刷件、行政惩罚案件考查笔录、变更业务场地和机构治理的概况讲明等证据声明。
综上,石河子银保监分局作出如是行政惩罚打算: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业务场地举止,违反了《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的划定。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划定,石河子银保监分局打算对你分企业予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惩罚。
你分企业应在本惩罚打算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建造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安全银行、中国银行)中任意全家发展同行缴款,并向石河子银保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制印刷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你分企业如不服本行政惩罚打算,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夏银行保障监督治理委员会新疆看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国民法院说起诉讼。复议、诉讼时期本打算不断止执行。
石河子银保监分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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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