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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1万元偷卖妹妹房子给女儿?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23-8-2 09:40| 发布者: wdb| 查看: 106| 评论: 0|来自: 全球新闻在线

摘要: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小葱(智力低下)父母去世后,两个哥哥照顾小葱,由大哥、小葱共同继承父母房产一;二哥、小葱共同继承房产二。2014年大哥办理公证,公证其为小葱的监护人,但生活中小葱一直由二哥一家照顾。 ...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小葱(智力低下)父母去世后,两个哥哥照顾小葱,由大哥、小葱共同继承父母房产一;二哥、小葱共同继承房产二。2014年大哥办理公证,公证其为小葱的监护人,但生活中小葱一直由二哥一家照顾。后大哥私下将原本登记在小葱名下的房产一的二分之一产权以1万元出售给女儿,且未支付房款。法院审理后认定该行为属无效行为,判决大哥将房产过户至小葱名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确定

  根据《民法典》28条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小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婚无子女,且父母双亡;其大哥、二哥属于其近亲属、有资格担任小葱的监护人。代理小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小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②监护人监管原则

  《民法典》第35条,确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财产利益处分其财产的:若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以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则属于无权处分。

  因房屋登记在小葱名下,大哥擅自将房屋低价处分给自己女儿的行为,无论是“无权代理”还是“无权处分”,监护人女儿都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监护人大哥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无效!

  ③无效合同事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

  小葱大哥擅自处分小葱房屋的行为,即违反了法律强制性,也符合恶意串通损害小葱合法利益的构成要件。固小葱大哥与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