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今天,华夏银保监会网络推出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惩罚消息公布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72号、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显现,徐戎时任中宏人寿保障局限企业上海分企业个险营销总监时期,存留应用展开保障营业为私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犯法举止。
上述举止违反了《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划定,华夏银保监会上海看管局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划定赐予惩罚。
华夏银保监会上海看管局责令中宏人寿保障局限企业上海分企业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对徐戎赐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相干法则:
《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障企业及其事业人士在保障营业运动中不得有下列举止: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障人或许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障协议相关的要紧概况;
(三)障碍投保人履行本法则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许诱导其不履行本法则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赐予或许承诺赐予投保人、被保障人、受益人保障协议约定以外的保障费回扣或许其它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障协议约定的理赔或许给付保障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产生的保障车祸、虚构保障协议或许故意夸大曾经产生的保障车祸的损耗水平发展虚假赔偿,骗取保障金或许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障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障出售运动;
(九)应用展开保障营业为其它机构或许私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应用保障代理人、保障经纪人或许保障估价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障中介营业或许编造退保等形式套取费率等犯法运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实是等形式损伤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许以其它不正当竞争举止扰乱保障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营业运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障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则和国务院保障监督治理机构划定的其它举止。
《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障企业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划定举止之一的,由保障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之下的罚款;情节惨重的,节制其营业范畴、责令停止接纳新营业或许吊销营业许可证。
《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障企业、保障产业治理企业、保障不业余代理机构、保障经纪人违反本法则定的,保障监督治理机构除区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划定对该单位赐予惩罚外,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它干脆责任人士赐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之下的罚款;情节惨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之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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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