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信息,华夏银保监会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惩罚消息公布表显现,长城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湖北宜昌中心支企业因答复投保人的内容与相干保障条款不绝对,被宜昌银保监分局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相干责任人戈艳被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原文如是:
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惩罚打算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当事人:长城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湖北宜昌中心支企业
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45-1号
最重要的负责人:王勇
当事人:戈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50319801030XXXX
住 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岗位:长城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湖北宜昌中心支企业续期收展部专员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等相关划定,宜昌银保监分局对长城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湖北宜昌中心支企业(之下简单称呼“长城人寿宜昌中支”)的违纪举止发展了立案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外出政惩罚的实是、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议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城人寿宜昌中支存留之下违纪举止:
长城人寿宜昌中支续期收展部员工戈艳,在接纳投保人对其已购置的2份分红型保障征询时,表述中屡次显露“存”“取”等与银行存款产物类比的描画,且拿分红型产物分红率与银行产物利率作片面临比。经查上述保障产物的条款,其红利分配存留不确定性,也未准确保底分红率,戈艳答复投保人的内容与相干保障条款不绝对。
上述实是,有相干保单的投保材料、保障产物条款、消费者缴费概况,戈艳的身份消息、劳动协议、现场询问笔录,长城人寿宜昌中支提供的概况讲明等证据声明。
综上,咱分局打算作出如是行政惩罚:
上述将保障产物与银行存款产物发展类比的举止违反了《保障企业治理划定》第四十八条“保障机构不得将其保障条款、保障费用与其它保障企业的保障条款、保障费用或许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发展片面相比”的划定。
依据《保障企业治理划定》第六十九条“保障机构或许其从业人士违反本划定,由华夏保监会按照法律、行政法则发展惩罚;法律、行政法则无划定的,由华夏保监会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对有犯法所得的处以犯法所得1倍以上3倍之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越3万元,对无犯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之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划定,基于案涉保单已处于失效状况且再没有新缴保费,本案无犯法所得,打算对长城人寿宜昌中支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戈艳予以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
当事人理当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驶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惩罚打算,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国民法院说起诉讼。复议、诉讼时期本惩罚打算不断止执行。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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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