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信息,华夏银保监会宜昌看管分局行政惩罚消息公布表显现,华夏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宜昌市西陵区支企业一保障代理人因经过欺骗伎俩侵占消费者资金,被终身禁止映入保障业。
原文如是:
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惩罚打算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当事人:冉鹏飞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50023619941103XXXX
住 址:湖北省宜昌市
岗 位:原华夏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宜昌市西陵区支企业保障代理人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等相关划定,宜昌银保监分局对冉鹏飞的犯法举止发展了立案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外出政惩罚的实是、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议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请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冉鹏飞存留之下犯法举止:
经过欺骗伎俩侵占消费者资金
冉鹏飞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6月27日在华夏人寿西陵区支企业担任保障代理人。冉鹏飞经过代理保障营业获取消费者相信,以教消费者运用“华夏人寿寿险APP”为由,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概况下以消费者的保单在其电话上申请保单贷款,将消费者的资金转走。另外,冉鹏飞应用相同伎俩私自从上述消费者的保单账户中支取保障金并移到本人的账户。冉鹏飞独立实行上述犯法举止,合计侵占3名消费者的资金110829.14元。
上述实是,有冉鹏飞身份证复制印刷件、个险通道出售人士治理消息体系中的相干消息截图、冉鹏飞保障代理协议解约申请书、杨XX、张XX、姚XX保单贷款及保障金支取的营业体系纪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声明。
综上,咱分局打算作出如是行政惩罚:
冉鹏飞经过欺骗伎俩侵占消费者资金的举止违反了《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障代理人、保障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士在处理保障营业运动中不得有下列举止:(一)欺骗保障人、投保人、被保障人或许受益人……(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障费或许保障金”的划定;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则的划定,情节惨重的,国务院保障监督治理机构可行禁止相关责任人士必定期限直至终身映入保障业”的划定,咱分局依据上级受权,打算对冉鹏飞予以终身禁止映入保障业的惩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惩罚打算,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夏银行保障监督治理委员会湖北看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国民法院说起诉讼。复议、诉讼时期本惩罚打算不断止执行。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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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