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信息,华夏银保监会鞍山看管分局行政惩罚消息公布表显现,浙商财产保障股份局限企业鞍山中心支企业因将部分车险营业虚挂为私人代理营业项下,套取手续费资金,被看管罚款7万元。
此外,相干责任人陈文晶被看管警告并惩罚款2万元。
原文如是: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19号
当事人名称:浙商财产保障股份局限企业鞍山中心支企业
企业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75号
法定代表人(最重要的负责人):陈文晶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等相关划定,咱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障股份局限企业鞍山中心支企业(之下简单称呼“浙商财险鞍山中支”)涉嫌犯法违纪举止发展了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外出政惩罚的实是、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浙商财险鞍山中支未提议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浙商财险鞍山中支存留将部分车险营业虚挂为私人代理营业项下,套取手续费资金举止。
2020年4月至6月时期,浙商财险鞍山中支在车险营业经营进程中将部分车险营业虚挂为私人代理营业项下,套取手续费资金。此中:虚挂代理人8人,涉及保单93笔,金额28.54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5.42万元。经考查,概况属实。
上述举止违反了《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障企业及其事业人士在保障营业运动中不得有下列举止:(十)应用保障代理人、保障经纪人或许保障估价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障中介营业或许编造退保等形式套取费率等犯法运动”的划定。 以上举止隶属犯法举止。
上述实是,有当事人问询笔录、营业数据材料等证据声明。
综上,咱分局打算作出如是行政惩罚:
上述犯法违纪举止,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障企业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划定举止之一的,由保障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之下的罚款;情节惨重的,节制其营业范畴、责令停止接纳新营业或许吊销营业许可证。”等相干划定,赐予浙商财产保障股份局限企业鞍山中心支企业七万元罚款的行政惩罚。
当事人理当在接过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驶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惩罚打算,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国民法院说起诉讼。复议、诉讼时期本打算不断止执行。
华夏银行保障监督治理委员会鞍山看管分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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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