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信息,据华夏银保监会巴音郭楞看管分局行政惩罚打算书显现,华夏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尉犁县支企业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业务场地,被处以罚款2万元。
详细举止如是: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保障许可证上的机构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某路”。2022年2月15日,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事业人士现场查勘发觉该地址已停止业务,同一时间发觉尉犁县某路建筑一楼业务厅内吊挂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孔雀路营销效劳部工商业务牌照。经查,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作为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上级治理部门,与孔雀路营销效劳部同址办公,在变更业务场地时,将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作为下属部门一起搬迁。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业务场地变更事情未经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批准。
另外,时任华夏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尉犁县支企业经理的夏晶菁,因对上述犯法违纪举止负有干脆治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并惩罚款1万元。
相干原文如是:
华夏银行保障监督治理委员会巴音郭楞看管分局行政惩罚打算书(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当 事 人:华夏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尉犁县支企业
法定代表人:夏晶菁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等相关划定,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对华夏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尉犁县支企业(之下简单称呼“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涉嫌犯法违纪一案发展了立案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外出政惩罚的实是、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议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存留之下犯法违纪举止: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业务场地
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保障许可证上的机构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某路”。2022年2月15日,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事业人士现场查勘发觉该地址已停止业务,同一时间发觉尉犁县某路建筑一楼业务厅内吊挂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孔雀路营销效劳部工商业务牌照。经查,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作为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上级治理部门,与孔雀路营销效劳部同址办公,在变更业务场地时,将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作为下属部门一起搬迁。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业务场地变更事情未经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批准。
上述实是有现场查勘纪录、照片、询问笔录、相关里面制度、考查笔录等证据声明。
综上,咱分局作出如是行政惩罚打算:
上述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孔雀路营销效劳部未经批准变更业务场地举止违反《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八十四条的划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划定,对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罚款2万元。
当事人理当在接过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建造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安全银行、中国银行)中任意全家发展同行缴款,并向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制印刷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惩罚打算,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国民法院说起诉讼。复议、诉讼时期本打算不断止执行。
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19日
华夏银行保障监督治理委员会巴音郭楞看管分局行政惩罚打算书(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当事人:夏晶菁
职 务:时任华夏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尉犁县支企业经理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等相关划定,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对华夏人寿保障股份局限企业尉犁县支企业(之下简单称呼“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涉嫌犯法违纪一案发展了立案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外出政惩罚的实是、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议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夏晶菁时任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经理,对之下犯法违纪举止负有干脆治理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业务场地
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保障许可证上的机构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某路”。2022年2月15日,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事业人士现场查勘发觉该地址已停止业务,同一时间发觉尉犁县某路建筑一楼业务厅内吊挂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孔雀路营销效劳部工商业务牌照。经查,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作为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上级治理部门,与孔雀路营销效劳部同址办公,在变更业务场地时,将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作为下属部门一起搬迁。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孔雀路营销效劳部业务场地变更事情未经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批准。
上述实是有现场查勘纪录、照片、询问笔录、相关里面制度、考查笔录等证据声明。
综上,咱分局作出如是行政惩罚打算:
上述华夏人寿尉犁县支企业孔雀路营销效劳部未经批准变更业务产所举止违反《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八十四条的划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划定,对夏晶菁警告并惩罚款1万元。
当事人理当在接过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建造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安全银行、中国银行)中任意全家发展同行缴款,并向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制印刷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惩罚打算,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行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国民法院说起诉讼。复议、诉讼时期本打算不断止执行。
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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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源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