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华夏经济网
华夏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华夏银保监会网络昨天推出的邢台银保监分局行政惩罚消息公布表(邢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显现,亚太财产保障局限企业邢台中心支企业未按划定运用经批准或登记的保障费用。邢台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其罚款35万元。
另外,邢台银保监分局行政惩罚消息公布表(邢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显现,齐钊(时任亚太财产保障局限企业邢台中心支企业营业部经理)被邢台银保监分局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行政惩罚根据是《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相干法则:
《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则定,有下列举止之一的,由保障监督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之下的罚款;情节惨重的,可行节制其营业范畴、责令停止接纳新营业或许吊销营业许可证:
(一)体制或许提供虚假的汇报、报表、文献、材料的;
(二)拒绝或许妨碍依法监督审查的;
(三)未依照划定运用经批准或许登记的保障条款、保障费用的。
《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障企业、保障产业治理企业、保障不业余代理机构、保障经纪人违反本法则定的,保障监督治理机构除区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划定对该单位赐予惩罚外,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它干脆责任人士赐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之下的罚款;情节惨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之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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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源珺
文章要害词:
邢台市 财险 中支 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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