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全中国关心的“368万天价过路费案”,15日在河南省鲁山县国民法院重审,被告人犯罪实是断定和判处刑期与原判决均有重要浮动。 庭审完毕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惩罚金国民币1万元。之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等国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没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惩罚金200万元。 在犯罪实是断定方面,经鲁山县国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被告人时建锋到其弟时军锋经营的沙场帮忙,时军锋准确告知时建锋拉沙机动车所用的“WJ-30055”、“WJ-30056”机动车号牌、证件均系伪造。2008年10月底,时建锋最初周全参加沙场经营治理,负责布置机动车商用、下发雇工工资、购置出售河沙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吊挂“WJ-30055”、“WJ-30056”号牌的两辆载货汽车在郑尧快速道路通畅,骗免快速道路通畅费(按核准搭载量计算)计国民币117660.63元。之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等国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时建锋骗免快速道路通畅费3682110元。 同一时间,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惩罚金国民币5万元;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经鲁山县国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军锋在经营河沙业务中,为骗免快速道路通畅费,用两辆载货汽车在运输河沙时运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进证、驾驭证等,在郑尧快速道路通畅共计2363次,骗免快速道路通畅费(按核准搭载量计算)计国民币492374.95元。 四名被告人均当庭显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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