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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实行爆炸致1死4伤,江西一男士被执行死刑

2021-7-15 14:33| 发布者: wdb| 查看: 23|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为泄私愤实行爆炸致1死4伤,江西一男士被执行死刑,更多关于国内资讯关注我们。
江西萍乡男士孙某甲与同村村民孙某乙因平常琐事产生纠纷,怀恨在心,为泄私愤,自制爆炸物对孙某乙家实行爆炸,形成没有辜人士伤亡,公私财产损耗庞大。犯罪伎俩残忍、犯罪后果极端惨重。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等国民法院遵照最高国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孙某甲依法执行了死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被害人孙某乙与刘某均因怀疑各自的妻子与被告人孙某甲有染,殴打孙某甲致其轻伤。孙某甲以为本人显露性功效阻碍系孙某乙等人殴打所致,遂对孙某乙怀恨在心,发生报复之念,并购置枪支试图杀害孙某乙。2019年5月24日,孙某甲引爆事先准备的自制爆炸物,形成孙某乙家房屋东墙坍塌,致睡在东南屋的孙某乙之母黎某某死亡,孙某乙之女梁某甲轻伤一级,孙某乙之子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轻微伤,孙某乙及周边数十户村民房屋毁损。2019年5月25日,孙某甲用自制炸药炸了孙某乙房屋后,携带射钉枪等逃跑。次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已上膛的射钉枪等物。经鉴别,该射钉枪所以火药为能源的枪支。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孙某甲为报复孙某乙,不计后果,故意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平安,形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孙某乙家及附近居民房屋毁损达国民币42.0318万元的惨重后果,其举止组成爆炸罪;孙某甲违反枪支治理划定,非法持有枪支,其举止还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理当对其数罪并罚。经萍乡市中等国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孙某甲犯爆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孙某甲理赔附加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等人的干脆经济损耗丧葬费国民币38065.5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某甲上诉,江西省顶级国民法院二审保持原判。该案经最高国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萍乡市中等国民法院已对该罪犯执行死刑。萍乡市中等国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布置罪犯孙某甲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证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